为抢抓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成都西部区域中心建设,结合邛崃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邛崃市、并在邛崃市产生经济贡献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主要支持政策
(一)股改辅导阶段奖励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辅导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辅导备案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全部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总额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企业资料申报奖励
企业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奖励
1.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奖励。对首次成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以其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资在邛崃市金额的1%为参照数,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再融资奖励
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债等方式)的上市(含“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资在邛崃市金额的1%为参照数,给予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
(五)企业新迁入奖励
对已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从其他地区变更到邛崃市且承诺自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的,依据迁入企业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邛崃市地方实得部分的100%为参照数,自迁入当年起算连续三年(自然年),按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900万元。
(六)并购重组奖励
对邛崃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邛崃市外上市企业控股权,并将该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迁至邛崃市且承诺自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的,第一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后四年分别给予每年25万元奖励。
(七)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拟)上市企业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邛崃市设立产业基金、专项基金、并购基金,专项用于投资邛崃市上市后备企业或并购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迁入邛崃市,邛崃市国有企业在产业基金、专项基金、并购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基金总规模的50%。
三、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在享受扶持前须承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5年内不迁离邛崃市,其中享受“企业新迁入奖励”“并购重组奖励”的企业自企业迁入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本政策其他扶持(奖励)的企业自该企业首次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奖励)资金到位之日起开始计算。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需提前告知并退还已享受的全部扶持(奖励)资金。
(二)本政策可与四川省、成都市相关上市奖励政策重复享受。实施期间邛崃市执行的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后执行。
(四)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取消其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其已享受的全部扶持(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对正在审核的停止发放,并在五年内不得再享受本扶持政策。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奖励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加相关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邛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申报期限、申报流程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本政策中“境内上市”是指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境外上市”是指企业在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中欧国际交易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七)政策申报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起发生事项。
(八)本政策由邛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生效,有效期5年。在本政策有效期届满前已经满足本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奖励申请的,按本扶持政策的规定给予奖励。超出规定的申请期限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邛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