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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文章来源:邛崃市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08 11:31

为有效应对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拱辰大道一线以南,站前西路—君平大道东段—东安大道—新邛路—东二路一线以西,滨江路—平原路—新南桥—滨江路—老南桥—大东街—邛窑大道南段一线以北的区域;

(二)文君街办渔村、临邛街办鹤鸣社区、西江村行政区域内;

(三)老南桥—大东街—土塘路—邛崃监狱南侧路面。

二、禁燃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禁燃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举报电话:110、88794110 。

同时,为满足群众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增加喜庆氛围的愿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在禁燃区域内确定了4处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

一、临时燃放点位置

(一)拱辰大道(拱辰大桥—崇德路口);

(二)邛窑大道南段(大东街口—邛窑遗址后门);

(三)君平大道东段(站前西路口—东安大道口);

(四)回澜塔停车场;

二、临时燃放时间

(一)2021年2月11日20时至2月12日3时;

(二)2021年2月26日20时至2月27日3时。

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禁燃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安全,公安机关将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对临时燃放点实行交通管制。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